全国服务热线: 0898-08980898

上一张 下一张

联系半岛·体育

全国服务热线:
National Service
Hotline:

0898-08980898

  • 手机:15200006666
  • 电话:0898-08980898
  • 邮箱:hngrmall@bdty.com
  •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

种植基地

当前位置: 半岛·体育 > 种植基地

beplay体育乐清市2022年农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15 10:57:44 点击量:

  beplay体育3.项目管理政策以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文件为准,由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4.“三沿两景”1000米范围内采用种植棚种植的项目和粮食功能区范围内非粮化项目均不予立项。

  (二)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早稻、连作晚稻、单季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每亩补贴200元(包括上级财政补贴)。

  (三)冬种油菜生产直接补贴。对种植50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170元。

  (四)旱粮生产直接补贴。对一季种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不包括大小麦)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省、市财政给予每亩150元的直接补贴;对在“三园”地间作套种番薯、马铃薯、玉米、蚕豌豆、薏米仁、高粱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50亩以上生产主体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150元补贴。

  (五)粮食高产创建与水稻高产竞赛奖励。开展水稻高产竞赛活动,按产量水平高低择优选取早稻、连作晚稻高产百亩示范方各10个给予奖励。早稻百亩示范方亩产500公斤以上的,连作晚稻百亩示范方亩产550公斤以上的,奖励1万元;早稻百亩示范方亩产550公斤以上的,连作晚稻百亩示范方亩产600公斤以上的,奖励2万元。粮食单产创全省最高的,奖励5万元;创温州市最高的,奖励2万元。

  (六)双季稻冬耕补贴。实施省级水稻绿色高产高效千亩示范片(百亩攻关方)的项目区,依申请开展冬耕试点,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由所在乡镇街组织实施,每亩补贴80元。

  (七)种粮大户种粮贷款贴息政策。种粮大户在乐清市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乐清市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乐清市支行贷款用于粮食生产,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

  (八)粮油生产政策性保险政策。水稻保险金额每亩1000元,保费每亩50元,大小麦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费每亩22.5元,财政给予93%的保费补助。油菜保险金额每亩500元,保费每亩15元,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beplay体育。

  (九)水稻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示范。示范内容:应用生态调控、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

  补助标准:连片300亩以上,每亩补助80元。项目需申报立项,审核验收通过的,发放补助资金。

  (十)粮油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作业补贴。对水稻、小麦、玉米和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已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备案认定且全年合计作业面积1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企业等)。

  1.为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的调控,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做好我市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工作,确定2022年早晚稻收购品种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优良品种和常规品种,引导农户根据“五优联动”中晚稻品种指导目录,进行泰两优系列、中浙优系列优质品种种植。

  2.早晚稻谷订单奖励及最低收购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确定2022年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格和订单奖励(具体根据2022年国家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省粮食生产保供政策和粮食收购保护价文件执行)。

  3.经市粮食物资、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订单履约率高、信誉好、风险可控的种粮大户,按订单粮食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乐清市支行提供贷款资金,市财政局给予贴息。

  4.深入推进我市粮食产业“五优联动”项目,根据温州市分解的2022年下达的“五优联动”工作任务,巩固和深化“五优+五代”提质扩面工作成效,着力增加优质粮食生产和供给。

  补助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产业为中药材(含铁皮石斛)、蔬菜、水果、茶叶四个产业。

  新增近野生种植(活树附生、岩壁栽培、新型三脚架栽培、高立木栽培、纯石子种植等种植模式)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每亩补助0.8万元。要求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2年生以内驯化苗1.5万株以上;达不到的按比例折算。

  新建种植面积连片20亩以上的铁皮石斛基地,钢架大棚、喷滴灌设施完善,每亩种植密度组培苗在8万株以上或驯化苗在4万株以上的,每亩补助0.5万元。

  新建多年生草本中药材种植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要求生长良好,实行精细化管理,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

  (1)新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30亩以上,苗木成活率85%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2)高接换种水果基地。连片面积20亩以上,树龄5年以上,嫁接成活率85%以上,管理良好,每亩补助1200元。

  (1)新种茶叶基地。相对连片(每片面积5亩以上),面积20亩以上,杂草清除,管理良好,苗木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

  (2)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补助。对取得建设用地审批(含农业设施用地备案)手续新、改扩建标准化茶厂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登记证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当年获SC认证茶厂,每家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中药材(含铁皮石斛)、蔬菜、水果、茶叶等主导产业基地,要求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

  (1)新建大棚和避雨大棚设施。符合选址要求标准的,钢管连栋大棚每亩补助15000元。钢管大棚的钢管直径6分及以上,每亩补助5000元;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每亩补助3000元。“钢管+水泥柱+钢丝”结构,钢管直径4分及以上,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3000元;“毛竹片+水泥柱+钢丝”大棚、避雨大棚:棚架脊高3米左右,每亩补助2000元;新建猕猴桃、梨、桃、樱桃等水果的“水泥柱+钢丝”水平架设施,每亩补助1000元。杨梅、枇杷等成龄果树毛竹避雨大棚每亩补助2500元;钢管避雨大棚每亩补助4000元;山地连栋钢管大棚,高5米以上,每亩补助30000元(要求新建连片10亩以上)。大棚钢管(拱杆)间距要求在110厘米以内,超过上述规定距离或直径达不到要求的,酌情予以补助。

  (2)新建蓄水池、喷滴灌。50-7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3万元;70-100(含)立方米的,每个补助5万元;1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个补助6万元。304不锈钢组合式加厚水箱5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补助400元。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水井、泵站、集雨设施按照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新建喷滴灌设施,每亩补助800元。

  (3)宜机化改造beplay体育。基地主干道建设,适应农机通行和改善作业条件,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2.5米以上,厚度15厘米以上,每米补助200元。新建田间操作道,水泥硬化或水泥板路面(其中基地在水田上的,要用预制水泥板,保护水田耕作层),要求长度300米以上,宽度80厘米以上,平均厚度6厘米以上,每米补助60元。

  (4)农艺农机融合。新建轨道车、运输索道及新购置山地小型农用挖机(机械耕作设备)的,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项最高补助30万元。新购置机插秧侧深施肥机、修剪机、耕作机、割草机、采茶机、鲜叶分级机、水果分级机、防霜设施等农艺农机,及茶叶杀青机、揉捻机、炒(烘)干机、筛选机、理条机、萎凋机、发酵设备、切片机、打粉机、压模设备等加工农机设备,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优先)。

  (5)推广农业绿色防控技术。新建杀虫灯及使用色板、信息素诱捕器等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实际物化投入最高给予70%补助,其中信息素诱捕器每亩不超过1000元,色板绿色防控每亩不超过400元,频振式杀虫灯每盏不超过400元,太阳能杀虫灯每盏不超过1500元。新建罗幔(绿色)防虫网设施,果园连片30亩以上的,连片新建钢管罗幔防虫网100个以上,每个补助400元。

  (6)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涉及新增用地的,需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冷藏保鲜库30立方米以上,按照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50万元。

  计划推广应用水稻壮秧营养剂育秧6万亩。对面积500亩以上应用水稻壮秧营养剂的育秧主体,经申报立项,每亩补助4元。

  计划示范推广水稻机插侧深施肥技术1000亩。经申报立项,对面积100亩以上列入机插秧侧深施肥技术示范的应用主体,每亩补助150元。

  获得国家或省级主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审定、认定)证书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省农业丰收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农业丰收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课题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1.符合乐清市主导产业发展要求,引导、鼓励种植区内种植;不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的,不予立项。在粮食功能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植多年生作物及配套设施不予立项。高速、高铁、国道沿线米内,简易大棚设施不予立项。

  2.新造地项目当年已享受《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补助的,新种面积不予立项和重复补助。

  4.项目采用格式文本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批。

  耕地流转奖励政策: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乐清市级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服务机构采取协议、招标、公开比选、密封式拍卖等形式交易,粮食生产用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每亩800元,并提供农村产权服务机构交易流转的凭证、连片流转土地在50亩以上且期限达到5年以上的,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每亩300元的奖励,对超过指导价的,不予奖励。

  (一)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奖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三)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根据《乐清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精神,开展农业龙头认定,并给予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乐清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四)市级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扶持政策。对新建(换届)的农业产业协会,每家奖励3万元。对运作规范、活动正常并在发展产业上成绩显著的农业产业(行业)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每家补助3-5万元。对农业产业协会承办全国、全省性会展、技术交流等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五)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奖励政策。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学毕业生:(1)在乐清市内专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达到一定规模(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规模要求),承包土地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流转)合同的;(2)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任理事长,并被认定为乐清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3)在乐清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办理相应社会保险,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的。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连续补助3年。

  1.鼓励农业争先创优活动,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并推介各地学习的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励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及以上文件为依据,上级有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2.农业企业或协会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浙江省级名牌农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乐清市名牌产品称号或相同级别区域公用品牌、商品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隶属同一企业的品牌,同一年度获奖,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列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奖励5万元;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农业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评比会获金奖(一等奖、十佳)、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自建基地优质稻米产品获评温州“瓯越好味稻”金奖产品,奖励5万元;获评“浙江好稻米”金奖产品,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同级别的展会或评比会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3.农展农博会奖补。参加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的农业博览会及专业行业展销会按温州市级展会、温州市外浙江省内展会、浙江省外展会三档每次展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0.1万元、0.3万元、0.3 万元。

  4.获得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的村居,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5.通过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省级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创建的农业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部署要求,做好新时期善治示范村、善治村创建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相关要求,成功创建浙江省善治示范村、善治村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采用视频监控、电磁阀、农业传感器等物联网设备对农业生产基地的物联网提升工程,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

  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应用多项农业物联网技术和垂直农业新技术,形成农业生产数字化与集约化,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智能化,具有示范效应的垂直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石斛除外),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

  2.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整省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80号),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认定满足方案规定“六有标准”的益农信息社,奖励标准如下表:

  “三品”认证和标准化建设等奖励(获证主体有效期内认证产品若监督抽检不合格则取消当年度奖励):

  1.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1.5万元;证书到期换证成功的主体每个产品也奖励1.5万元。在政策调整期间已获得有效期内每年补助0.5万元标准的,应当在成功换证补助金额中减去原先已补助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助。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2.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证书到期续展成功的主体每个产品也奖励3万元。在政策调整期间已获得有效期内每年补助0.8万元标准的,应当在成功换证补助金额中减去原先已补助的金额,不得重复补助。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3.首次获得有机产品(不是转换有机证书)证书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有效期内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同一基地最多补助2个认证产品。

  4.鼓励开展水产养殖无公害产地认证,对认证面积1000—3000亩(含1000亩)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认证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5.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通过认证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产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实施农业系列标准。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各类主体参与制订实施农业系列标准,通过审核获得国家级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标准的,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制订县、地市级地方(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每个标准(规范、规程)补助3万元。补助对象为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19〕19号),原来生态能源项目与绿色发展项目融合,全部根据农业绿色发展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政策内容是:

  1.连片30亩以上种植基地:建造储液池或储水池、喷滴灌压力水泵、喷滴灌管道等设施,实施沼肥、喷滴灌水肥一体化利用工程建设规模在50立方米以上,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实施可降解地膜的,按实施可降解地膜面积每亩补助200元。

  2.根据种植基地规模合理配置安装杀虫灯、诱虫板、性诱剂、防虫网、高效植保器械及实施种植显花植物和诱虫植物等其他绿色生物防治技术的,按当年投入正常使用设施总价的70%给予补助。

  3.加大应用节能高效先进适用农机具,逐步淘汰更新能耗较高的老旧机具,列入上级购机政策补贴目录的机械,按照上级补助政策执行;列入农业绿色发展项目的秸秆粉碎机械、秸秆捡拾打捆机械及运输车辆,除按照上级规定的购机政策补贴,市财政再按照项目补助政策标准给予追加补助,总补助比率不超过80%。

  对实施种植业、养殖业“畜禽(猪)—三沼(沼肥)—果茶蔬—畜禽(猪)”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模式,按项目生态处理设施投入的70%给予补助。

  1.农作物秸秆收集利用:对机械化打捆农作物秸秆并实行资源化利用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粮食功能区内实施农作物秸秆全量机械化打捆的,300亩以上不到1000亩的给予种植业主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粮食功能区内出现焚烧现象的,取消当年绿色发展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2.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结合美丽田园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对连片500亩以上的农田建设沟深及宽度0.5米以上、长度1000米以上符合氮磷拦截技术规范要求的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给予建设资金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生态项目,在本市区域内收集处理农作物秸秆、畜禽排泄物及其他可再生废弃物实施资源化生态循环利用:列入乐清市本级的项目按工程设施造价的70%给予补助;列入省级及国家项目的市财政按核定工程设施总造价的80%给予补助。利用农业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生产企业奖励;利用农业废弃物制造生物质燃料的,按100元/吨标准给予农户奖励;利用农业废弃物进行沼气工程建设的,除设施补助外,给予使用沼气的农户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对面积20亩以上的农业种植基地,购买使用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非水稻种植户优先。

  2012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垦造耕地(含旱地和水田)、旱改水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照乐清市农业局、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文件《关于印发乐清市垦造耕地质量提升和后续管护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乐农〔2018〕174号)的要求开展种植和培肥,经乡镇(街道)申报和市级立项、验收,给予每亩商品有机肥2吨和600元、1500元、2200元不同等级的资金补助。

  (一)购置省定目录内的以下农机具,在没有地方累加补贴的前提下,市本级财政再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微耕机和田园管理机两个机具品目,市本级给予500元/台补助;联合收割机和油菜籽收获机两个机具品目,市本级给予购机额的10%补助;热风炉(指生物质颗粒提供热源)机具品目,市本级给予中央补贴同额补助。

  (二)投保农机综合保险的农机具实行市本级保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保费总额的80%。

  (三)根据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的通知》(乐农〔2021〕6号)文件精神,实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农机作业补贴。

  2022年水稻生产过程中通过购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单位的机插秧苗,或由试点单位提供的稻谷烘干、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服务作业的个体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试点单位。

  机插水稻育苗:秧苗每盘补贴3元(其中:基质补贴1.5元,社会化服务补贴1.5元);稻谷机械烘干服务:干粮每吨补贴30元;水稻无人机病虫草害防治作业:每季亩补贴20元(每季亩以4次作业为标准,即每亩次5元)。

  乐清市绿农水稻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水稻秧苗生产;乐清市金穗水稻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服务内容谷物烘干;乐清市清江农机服务站,服务内容谷物烘干;乐清市飞防植保专业合作社,服务内容水稻病虫草害防治。

  根据浙农机发〔2019〕6 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高耗能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实行定额报废补偿。拖拉机补偿标准为:手扶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1500元/台,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存量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14.7Kw)为3500元/台。联合收割机补偿标准为: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2000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的为4000元/台。与中央农机报废补贴不一致时,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偿。

  根据浙农机发〔2020〕1号文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自走式喷杆喷雾(粉)机、风送喷雾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和机动脱粒机报废后可享受中央农机报废补贴,补贴额见下表:

  1.鼓励开展地方畜禽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助。支持雁荡麻鸡、磐石灰鹅等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开展扩繁、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年度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列入上级项目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畜禽新品种、新品系或遗传资源认定的,分别给予60万元和30万元的补助,若获得省级认定后再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补助总额以60万元计。

  2.支持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新建或扩建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项目,经申报立项、审核验收,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经申报、审核同意,排泄物处理正常运行、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18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4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4.奶牛和能繁母猪人工授精补助。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份冻精给予补助50元(含上级补助);母猪每头份给予补助10元(含上级补助)。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对栏舍、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改造建设,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整体改产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的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

  2.万头猪场新建项目。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排泄物处理采用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年出栏规模达1万头以上,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标准化养猪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30万元。

  3.禽类标准化生态养殖建设项目。蛋禽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肉禽存栏规模达6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蛋鸭生态旱养模式、家禽笼养模式等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禽类养殖场,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4.社会化服务组织及相关企业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建设畜禽排泄物收集处理系统,购置畜禽排泄物运输车辆、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照核定造价的70%给予补助;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臭气治理的,按照治理设备价的70%给予补助;对社会化服务组织使用车辆异地运输规模畜禽排泄物,运输距离大于等于5公里的按3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运输距离小于5公里的按20元/吨标准给予运费补助。

  5.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排泄物处理收集系统,沼液肥运输车辆或有机肥、沼液肥加工等设施设备。项目经申报立项、验收通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6.中华蜜蜂养殖项目。养殖中华蜜蜂,按照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7.畜禽全产业链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开办畜禽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禽产品的,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1.对乡镇(街道)、养殖场户等相关单位进行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和疫情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预防性扑杀等动物防疫补助,对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补助。其中,屠宰环节猪按栏内死亡800元/头,栏外死亡8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牛羊按每头价值50%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头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给予补助,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造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核定投资额80%给予补助。

  3.对为配合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具备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且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含人工搬运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屠宰场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按照50元/头标准给予,生猪产品按90公斤/头折算进行补助;未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以20元/头给予补助。

  4.为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对购置设施设备(含配套设备)且项目经申报、审核验收通过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核定投资额的70%,单项不超过15万元;对进行有关屠宰技术与设施改造且项目经申报、审核验收通过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按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荒山荒地人工造林、迹地更新每亩补助400元。种植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经济林(干果类)、木本药材、木本油料的每亩补助600元,其中种植油茶的每亩补助2000元。种子点播每亩补助100元。

  2.未成林抚育每亩补助15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部门统筹安排;列入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项目、珍贵彩色健康森林、森林抚育按照林业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和市财政局核定造林造价,在限额内的给予100%补助,重点安排在重要通道沿线、公益林区、风景区(点)、坟山区等,其中珍贵彩色森林每亩最高补助10000元、列入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项目每亩最高补助5000元、森林抚育每亩最高补助2000元。

  3.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经申报同意后按照林业部门的要求采取抢救、治理、复壮、保护措施的,按工程量的大小给予每株10000元以内的补助。

  4.首次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村庄或森林人家特色村的,每村奖励10万元(不重复奖励)。

  5.列入“一村万树”示范村创建村的村庄绿化项目按照实际绿化投资额给予80%的补助,通过省级验收的再给予20%的奖励,两项合计每个村不超过30万元。

  1.获评温州市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基地奖励10万元(未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获评省级森林康养基地每个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的每个奖励30万元。(分别获评的,按最高项奖励,不再逐项奖励)。列入示范性森林康养基地补助项目的,按审核后投资总额的40%予以补助,单个基地奖励补助上限不超过120万元。获评省级以上(含省级)森林氧吧称号的每个奖励5万元。(降低森林康养基地奖励标准、增加森林氧吧奖励)

  2.按规定的标准新建森林绿道按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修复提升森林古道的按财政部门审核的投资额予以补助,每条绿道、古道项目补助上限100万元。

  3.参加省级以上博览会获金奖产品、银奖(优质奖)产品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取得国家级林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取得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首次取得中国森林认证的企业,补助5万元,延续认证的,补助2万元。符合浙林策〔2015〕47号《浙江省示范性家庭林场标准》的文件要求,并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林场成功的,奖励2万元。新取得省级林业科普基地称号或省级自然教育学校(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取得国家级林业科普基地称号或国家级自然教育学校(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取得省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beplay体育,新取得国家级生态文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万元。

  4.当年新增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连片流转林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限15年以上,用于发展林业产业,并办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对经营户给予一次性每亩100元的奖励。

  5.林下经济(种植)基地建设:林下经济(种植)基地应合理布局,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种植模式、规模和技术措施等。项目申报需符合林药模式、林菌模式等林下种植模式。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并依法完成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每亩奖励4000元。

  1.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每公里补助1万元,生物防火带抚育每公里补助1万元(当年不补,第二至六年每年各补0.2万元);防火隔离带建设每公里补助0.5万元,防火隔离带维护每公里补助0.35万元。

  2.“引水上山”工程建设,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小型)总量不少于80个,单个蓄水量不少于1立方米的森林消防专用蓄水桶的,每个桶给予补助2500元,总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在本辖区重要山场建设大型(单个蓄水量不低于10立方米)的蓄水罐装置的,每个罐补助3.5万元,申报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8个蓄水罐。上述储水装置材质以304不锈钢为主,标准必须等于或者高于304不锈钢,大型蓄水罐必须底部铺设水泥平台等防漏装置。

  1.新建(扩建)工厂化、集约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单个项目基础设施投入不少于30万元,必须建设尾水治理设施并做好环境评价,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造价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涉及建筑物建设的,必须提供用地审批手续)。

  2.渔业加工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新产品开发、技改主要设施建设(不包括土建)、设备购置,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海水鱼类网箱新建项目。支持环节为鱼类网箱建设,要求采用塑料浮子,新建规模50口(折算成3米×3米×3米)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4.浅海养殖塑料浮子替代项目要求使用塑料外壳浮子替代泡沫浮子,规模30亩以上,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5.循环水养殖项目。支持环节为循环水养殖主要设施投入,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6.稻渔综合种养项目。支持环节为设施、苗种投入。新建连片50亩以上,符合《SCT1135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

  7.养殖尾水处理建设项目。支持环节为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和普通围塘新建尾水处理系统,其中工厂化养殖(育苗)场尾水处理设施必需做好环境评价,普通围塘建立尾水处理设施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治理尾水,尾水排放必需达到排放标准,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已列入新建(扩建)工厂化养殖(育苗)基建项目的除外)。

  8.养殖提升改造项目。支持环节为养殖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6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9.渔船本质安全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21〕25号)进行建设,支持环节为渔船安全生产设施、卫生设施、清洁生产设施、防污染设施、船容船貌、智慧设施整治改造,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接核定投入资金的70%给予补助,单艘渔船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含省、市补助)。

  1.获得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3万元;获得温州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奖励1.5万元。

  2.渔业互助保险奖励。根据浙江省渔业互保有关实施方案,对纳入互保范围内的养殖保险,在省、市财政补助的基础,按缴纳保险费的20%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总比例(含省、市补助)不高于保险费的80%。

  3.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奖励。管理规模在10艘渔船以上,每年给予经费奖补(含省、市补助)。一次性补助开办(含2021年)和渔船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经费5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温州农业农村局 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号)等文件精神,建设高质量、高发展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基层管理组织每年进行考核评定,按评定等级进行奖励,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励15万元,80-89分为良好奖励10万元,70-79分为合格奖励5万元。

  1.渔用配合饲料替代冰鲜或冰冻小鱼虾。海水网箱养殖通过投喂配合饲料代替鲜活饵料进行养殖生产,养殖单位应做好养殖“三项记录”,提供必要的支付凭证(发票),定期做好采购备案工作,补助标准:按使用配合饲料费的30%予以补助,实养每口网箱(折算3米×3米×3米)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

  2.池塘养殖底充氧技术推广。支持环节为池塘养殖底充氧设备的投入,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贝类健康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示范。支持环节为新材料、新工艺、药物替代的投入。示范规模50亩以上,在用药减量、节能减排上有显著成效,项目建设前需立项(报备)。补助标准:按核定投入资金的50%给予补助。重点示范项目2个(或少于2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一般示范项目4个(或少于4个),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beplay体育。

  1.报废工程:列入报废计划的水库、山塘,报废处理费用,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全额补助,并按100元/m3(按正常库容计)的标准给予奖励。业主单位对列入报废的水库、山塘实施拆扩建、加固、维修的,市财政不予补助。

  2.提升(含扩容)工程:列入提升计划的水库、山塘工程,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5%;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0%。

  水库、山塘,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5%;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90%。

  (1)宽度15米以上或县级以上的山区性河道防洪堤工程,造价≥60万元的,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

  (2)其他防洪堤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3)排洪沟(渠)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80%。

  (1)护岸。县级以上河道护岸,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河道护岸,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绿化美化部分不纳入水利建设工程补助范围beplay体育。

  (2)疏浚。乐成、城东、城南、盐盆四街道以街道办事处为业主的工程,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90%;其他乡镇、街道的工程,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80%;核定决算造价60万元的,市财政补助70%。

  (2)护栏。造价≤200元/米的,计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造价>200元/米的,按200元/米计入河道整治工程决算,参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

  占补平衡后累计净增加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按净增实际面积,参照项目立项年度乐清市征地标准,对占用的土地给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两项进行补助,其他不纳入补偿范围。

  在县级以上河道整治中,护岸挡墙施工开挖线范围内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补偿费用,参照市政府有关房屋拆迁规定,列入河道整治工程造价,按照护岸补助标准执行。

  1.县级以上河道严重阻水桥梁(原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60%)拆建,按桥梁跨径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 米以下),按5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一般阻水桥梁(原桥梁跨径>规划河面宽60%)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米以下),按5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

  2.其他河道阻水桥梁拆建,按桥梁跨径新增部分长度×桥梁宽度(补助限制在桥宽8米以下),按3000元/m2市财政予以补助。

  已纳入我市水利标准化创建和管理的,参照市财政局和水利局联合印发的《乐清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山老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70%;其他地区按核定决算造价市财政补助60%。

  培训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劳动力,补助范围包括:农业专业技能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

  省级农民培训项目的经费标准,按照(浙财农〔2015〕45号)、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短期班(5天、40学时)2000元/人,提升班(8天、64学时)3000元/人,研修班(15天、120学时)5000元/人予以补助,省级农民培训经费拨付到县(市、区)财政,由县(市、区)农民培训主管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和标准拨付到承担任务的校区。

  技能培训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转发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乐人社〔2020〕41号)精神,按照年度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一)星级户(点)评定补助:一、二星级经营户(点)由乐清市评定,一般在每年在3.4月份申报,5.6月份评定,一星每户(点)补助5000元,二星每户(点)补助10000元;三、四、五星级经营户(点)由温州市、省评定,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评定,三、四、五星级户(点)补助分别为2万元、3万元、5万元。

  (二)乐清市级精品项目补助:年初申报,申报对象为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每镇街申报最多2家,且不能连续申报。精品项目建设投入资金必须在20万元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家经营户(点)补助核定投资额的30%,上限不超过30万元。

  造价一般控制在110万元(含)内,市财政按核定造价80%以内补助,结算价超过控制数的部分不予补助。

  小型农田建设项目以村集体或单位为扶持对象,建设内容包括田间灌排工程建设,小型泵站及提水工程建设、机耕路、田间道路、农业作业道建设等。